随着北斗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普及,立法滞后于技术的问题日趋凸显,亟需按下“法治北斗”建设“快进键”。近日,围绕如何建设“法治北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政策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君琳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
记者:如何适用法治思维打造“法治北斗”新常态?
杨君琳:北斗的建设、使用与推广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北斗法治体系,将其纳入法治轨道,逐步打造“法治北斗”新常态。
法治思维是促进北斗建设发展的基本思维。建设发展北斗,必须转变以往的行政化思维,从单纯依靠政策调整、行政指令转变到依靠法治。相关决策者、参与者应树立法治思维,坚决服从法律、严格执行法律、善于运用法律,将法治的内容和精神贯彻到北斗建设发展的每一环节,在法治的框架内不断推动北斗健康发展。
法治方式是破解北斗发展难题的主要方式。随着北斗技术和产业规模的不断提升,单纯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已经无法解决北斗在市场准入、推广应用、配套建设、政策支持、技术标准、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诸多方面遇到的问题,只能依靠法治的方式去解决。尤其是应对北斗未来发展空间扩大对利益调整的复杂性挑战时,必须不断提升和化解运用法治解决北斗发展问题的能力,让法治成为化解北斗发展矛盾、促进北斗健康发展的基本方式。
法治体系是加快北斗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托。“法治北斗”的建设目标,应当是构建能够诠释北斗精神、包含法治诸要素的北斗法治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序运行、高效权威的卫星导航法治秩序。其中,法规制度处于基础地位,为调整北斗建设、发展、推广应用提供基本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北斗管理体制,加强法规制度执行力,形成良好的法规实施状态,依法调整各方利益关系,依靠法规制度的强制力保证北斗健康有序建设发展。通过不断完善北斗法治体系,改变单纯依靠政策推动北斗建设发展的传统做法,将北斗建设发展的方方面面纳入法治调整范畴,保证北斗建设发展决策科学、应用高效。
记者:从全球化视角,如何定位“法治北斗”新坐标?
杨君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推动下,法治对北斗的推动作用愈来愈明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代表的“法治北斗”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同时也要看到,技术越发展、越被广泛应用,立法滞后、法治不足的问题也越明显。仅靠一部条例,远不能适应中国卫星导航全球化需要。北斗全球化的过程,就是“法治北斗”的建设过程。因此,我们应当从全球化视角来定位“法治北斗”新坐标。
加强北斗立法顶层设计。尽管作为规范我国卫星导航领域相关活动的基本法规,《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国家尚未对卫星导航法规体系的主要架构,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军事法规的关系,与卫星导航国际条约的关系以及有关卫星导航的配套法规制度等有明确的立法顶层设计,直接导致实践中出现法出多门、权责不清、立法碎片化、地方区域保护等问题。假借北斗之名混淆视听、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恶意抢注北斗商标,滥用北斗名称的行为也层出不穷,严重危害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产业的健康发展,急需通过顶层立法予以解决。
统一北斗应用推广标准。面对北斗庞大的国际国内市场,各类企业已经纷纷推出北斗相关产品和服务,各地北斗产业园遍地开花。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对北斗导航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如卫星导航服务的功能范围、定位授时的精度、生产标准等作出明确统一规定,导致市场上各类北斗产品、服务鱼龙混杂,严重影响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因此,必须适应全球化需求,着眼通用要求,在各相关产业领域统一推广标准,为北斗充分发挥效益夯实法治基石。
畅通北斗融合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形成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是贯彻落实国家融合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目前,由于在市场准入、执行标准、知识产权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机制支持,同时,鉴于卫星导航项目投资风险大、回收周期长等特点,直接导致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民参军”“军转民”效率不高,与党和国家融合深度发展战略的初衷不符,需要通过法治的力量维护“民参军”“军转民”平台和机制的高效运转。
打造北斗国际交往规则。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对国际规则的影响介入不深,只能继续依靠现有国际条约和他国设计的规则,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国际推广将变得步履维艰,也严重制约我国高质量北斗国际品牌形象的树立和掌握国际交流合作主导权。因此,应以北斗技术引领为契机,加强对相关国际规则的主动设计,提升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记者:针对北斗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创新“法治北斗”新举措?
杨君琳:建设“法治北斗”,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和融合深度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是推动北斗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鉴于我国当前北斗卫星导航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针对当前北斗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加大“法治北斗”建设力度。
加快北斗法规体系建设进程。推动《条例》立法进程,早日结束我国卫星导航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科学制定北斗卫星导航立法规划计划。按照先急后缓、成熟先行的思路,全力打造由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北斗卫星导航法规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进程,明确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法律地位、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应用的管理体制、产业促进激励机制、对外政策及国际合作交流体制等问题。
健全北斗执法监管体制。尽快明确北斗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赋予其明确的职权范围和执法方式;建立北斗产业监管机制,形成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严厉打击危害北斗产业健康发展的各种违法行为。
建立北斗国际合作与维权机制。建立北斗国际合作组织,积极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平台,就北斗走向全球建立国家间、国际间合作组织,畅通北斗国际合作通道;建立常态化国际合作机制,多层面签署双边、多边协定,推动制定卫星导航国际性规则,推动中外卫星导航合作;建立北斗国际性维权机制,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类国际性权益纠纷,维护北斗产业权益。
编辑:陈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