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国家重大时空基础设施。该系统的推广应用,既关系国家重大核心利益,又关系重大产业利益和数以亿计的用户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恶意抢注北斗名称、假借北斗之名虚假宣传等现象,对此,有必要规范北斗名称使用,积极推动“法治北斗”建设,为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北斗名称使用失范
目前,有一些企业在名称和商标注册中大量违规使用北斗名称。对此,我国商标法有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除属于北斗相关产业企业正常注册或使用北斗名称外,还有一些申请注册带有“北斗”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却与卫星导航产业没有任何关联,涉嫌恶意抢注。
现实中,还有个别企业或个人利用消费者对北斗的民族情感,虚假宣传、混淆视听、博人眼球。曾有报道称,北斗地图APP预计5月1日上线,并辅以“5月起,导航就用中国北斗”等标题。这种将北斗地图APP等同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借北斗之名行商业炒作之实。因此,为有效防范打着北斗旗号混淆视听,甚至利用网络搞传销骗局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北斗声誉,急需强化管理规范。
此外,北斗产业园名实不符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北斗拥有巨大产业发展空间,因此获得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青睐,各式北斗产业园区开始“跑马圈地”,其中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但也有借北斗之名做其他用途的现象。如果任由其利用北斗“噱头”无序开发,极可能造成北斗产业中各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降低北斗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立法规制名称使用
规范北斗名称使用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北斗作为国家重大时空基础设施的基本属性,决定其带有鲜明的国家属性和公共利益属性。因此,依法规范北斗名称使用,防止私权驱动下北斗名称使用出现乱象,是确保北斗公益属性、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
规范北斗名称使用是保护北斗知识产权的实践需要。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集体智慧和集体努力的成果。由于立法滞后,社会中存在少数人利用法律空白恶意抢注北斗名称权的行为,涉嫌侵犯北斗知识产权。因此,加强北斗名称使用的法律规制,是保护北斗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需要。
规范北斗名称使用是保障相关市场主体权益的实际需要。北斗名称使用的失范,不仅损害公共利益,而且还会损害合法注册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规范北斗名称使用,是有效防范恶意竞争、坑蒙拐骗、违法侵权等现象,维护各方合规市场主体权益的迫切要求。
规范北斗名称使用是促进北斗产业健康发展的长远需要。北斗产业的健康发展,须以法治为土壤。滥用北斗名称的行为,不但给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应用推广带来负面效应,还会影响北斗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打造北斗品牌,掌握国际交流合作主导权,促进北斗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规范北斗名称的使用。
优先保护公共利益
规范北斗名称使用,应当遵循合乎法治精神、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平衡市场主体权益、促进北斗产业发展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综合施策:
一、完善立法明确北斗名称权的归属。作为统一标识,北斗的名称归属应当属于国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中明确北斗名称权的归属、北斗主管机构在名称使用上的职权、名称使用的相关程序及法律责任等。
二、加强北斗产业领域名称管理和执法检查。加强北斗领域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北斗办”等容易误解为国家、军队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字样;加强对相关企业名称登记的监管,严格规范含有“北斗”字样的企业名称、商标管理,不得使用误导社会公众、有损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加强对“北斗”类网络平台的清理。除北斗领域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外,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使用类似国家、军队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官方网站、微博、官方公众号的名称。国家有关部门应全面清查,重点核实“北斗”类以及以发布北斗产业发展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注册、许可或备案手续,依法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各类北斗产业园、示范园建设,避免同质化、泡沫化、变形走样,实现本地优势与北斗特色相得益彰。
三、健全保障北斗发展权益的维权机制。明确北斗产业相关领域维权协调机构,建立与工商、专利、民政等政府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法院、消协等部门的联系,畅通北斗维权的绿色通道,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类侵权行为。
四、启动“法治北斗”智库建设。名称使用的法律规制,只是建设“法治北斗”的一个引线,着眼于北斗长远发展,必须从更高战略层面认知“法治北斗”智库建设的重要性,并从组织、资金、技术上加强保障。
编辑:陈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