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积极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卫星导航技术与应用相关知识的普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斗科普基地是指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科技发展和北斗精神、文化为主要内容,具有良好引导示范作用的场馆、设施、场所及传媒机构。

第三条  北斗科普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传播与普及北斗的实体或载体。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展示、宣传北斗卫星导航领域发展历史、科学技术知识及优秀成果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博物馆、文化宫、科技馆等。 

(二)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有条件广泛开展北斗卫星导航科普活动的场馆、设施、场所或机构。如北斗卫星导航相关科研院所,中小学,高校,重点实验室、观测台站等。 

(三)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普及北斗卫星导航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四)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北斗卫星导航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五)其它向公众开放的具备北斗卫星导航科普展览和教育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四条  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学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学术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北斗科普基地的申请、考察、评选认定和评估考核,具体如下:

(一)组织北斗科普基地申请、材料审查、专家咨询评审等有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北斗科普基地现场考察,定期评估考核等有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北斗科普基地建设相关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四)提供北斗科普基地建设的技术咨询、科普培训和运营管理等服务。

(五)承办北斗科普基地的工作信息汇集、数据统计、活动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术交流中心主管部门负责对北斗科普基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北斗科普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北斗科普基地申请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北斗卫星导航科普活动的单位,并设有专门的北斗卫星导航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北斗卫星导航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并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科技场馆类和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应具备可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拥有相应的科普展项和技术手段,具备开放参观和接待条件,年参观人数1000人次以上,并拥有各类支撑保障资源。

(四)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应具备相关的北斗科技课程和精神文化展项,拥有专用的教具和教学场地,每年定期开展以北斗为主题的科普或科教活动,向本单位成员普及北斗科技和文化,每年开展2次以上效果良好的北斗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外开放,并拥有各类支撑保障资源。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应具备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北斗科普宣传,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专职人员。

(六)设有负责科普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七)管理制度健全,并将科普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八)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九)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十)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每年针对北斗科普活动的对外报导不少于2篇。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充分发挥科普示范作用,将本单位优势条件和地区特色相结合,定期开展以北斗导航技术、应用、文化和精神为主题的科普宣传活动。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外开放的场馆应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十条  学术交流中心负责市级科普基地的申请和组织评审工作。学术交流中心会同省(含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对申请省(含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家北斗科普基地的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申请工作常年开展,凡符合前述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申请科普基地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与命名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从学术交流中心官方网站www.beidou.org或微信公众号“中国卫星导航年会”上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北斗科普基地申请书》,加盖申请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将扫描件(PDF格式)发至指定邮箱:kepu@beidou.org。申请单位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推荐。申请单位需得到相应的主管部门推荐,科技场馆类和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需得到当地教委或科协的推荐,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需得到当地科委或行业协会的推荐。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和高校可直接申请。

(三)评审。学术交流中心将定期组织卫星导航领域和科普教育相关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并抽取一定比例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重点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并形成最终评审结果及命名建议。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学术交流中心网站(www.beidou.org)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及必要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五)命名。对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请单位,命名为北斗科普基地, 学术交流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向申请单位颁发证书、授予牌匾。北斗科普基地认定期限3年。

第十三条  为更好的普及北斗系统及其应用的重大成就和最新进展,激发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培养他们的科学兴趣与创新能力,在北斗科普基地的认定过程中,将统筹全国范围内的北斗科普基地地域分布,合理匹配,适当照顾西部地区学校和有关单位,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十四条  已获得“北斗科普基地”称号并在其有认定期限运行的单位可申请评选“国家北斗科普基地”。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获命名的北斗科普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计划组织开展持续有效的科普活动。每年12月15日前向学术交流中心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由学术交流中心汇总并向上级部门备案。北斗科普基地在组织及参与重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学术交流中心报送活动新闻材料,每年此类稿件应不少于2篇。

第十六条  获命名的北斗科普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的效果,以普通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北斗卫星导航科普知识;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行业与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览和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  获命名的北斗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十八条  学术交流中心组织北斗科普基地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北斗科普基地的申请工作每1年进行两次。学术交流中心组织对获命名的北斗科普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北斗科普基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北斗科普基地名称。 

第二十条  对未认真履行科普基地职责,运行不良的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术交流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在认定期限内撤销北斗科普基地名称。 

(一)未履行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评估不合格,并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或总结,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参加评估考核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科普基地名誉行为的。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宣传伪科学、涉嫌商业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科普基地,学术交流中心取消北斗科普基地名称,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学术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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